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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被《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2004年8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下列五部行政规章予以废止:

  《吉林市性病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第19号令)

  《吉林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第21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第3l号令)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60号令)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第115号令)

  二、下列二十五部行政规章予以修改:

  《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6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第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所使用的拨用房产需翻建改造或因动迁需拆除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拨用关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修改为:使用单位需改变拨用房产的使用性质和用途时,原拨用关系即行终止,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公企用房进行管理,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条修改为:使用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单位撤销的,其使用的拨用房产由房产

  管理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变为企业的,拨用关系即行废止,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公企用房进行管理,建立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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