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区公辅系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川环建函[2006]394号)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区公辅系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拟成都市青白江区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区内建设,项目主要内容:供配电设施、公用水系统、燃气系统、热力系统、检化验设施、仓储设施等攀成钢轧管新区建设项目的配套公辅系统工程,项目总投资46616万元。项目经成都市青白江区经济局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批准建设(备案号:5101132005010110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意(编号:青城规建[2003]第001号),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符合地方总量控制要求,环境空气、水环境、声环境质量将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一、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协调好本项目建设与轧管新区建设的关系,落实工程环保投资,完善建设单位内部的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环保管理制度等工作,加强工程施工期及建成运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高炉煤气输送、储存系统的安全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产生环境污染。
(三)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强化对固体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等过程中的管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的贮存、转运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落实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四)该项目为攀成钢轧管新区建设项目的配套公辅系统工程,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其它事项按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落实。
二、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应向我局报告。试生产时,必须向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将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