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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江府[200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市(含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和市直单位,下同)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缴费基数的17%和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执行,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按规定计算参保人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其临界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各市、区按新办法计算视同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时,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多于等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取值采用各市、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市、区,则采用199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五、在计算我市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的相关参数和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时,统一对其参加了政府组织的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年限认可为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计入视同缴费月数和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六、调入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当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其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的基本工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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