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医保“一卡通”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7]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实行医保“一卡通”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实行医保“一卡通”的意见
我市从2000年起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在全市(含下辖各市、区,下同)范围内初步建成了在职、离退休和无业人员都能参保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完成了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福利保障制度向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并逐步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但由于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是用于证明参保人员参保身份的医疗保险IC卡无法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跨市、区使用,群众反映强烈。
为解决被保险人在五邑地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完善医疗保险机构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社保字[2000]42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电子结算办法的通知》(江劳社[2004]330号)精神,现就解决全市医保“一卡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全市医保“一卡通”工作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医保IC卡联网建设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联网工作责任制,并以此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狠抓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电子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市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与所在市、区社保部门建立实时联网,实施医保电子结算。其中:一级以上的综合医院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其它医院(包括专科医院和镇级卫生院)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具体指导各市、区组织实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将电子结算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从2008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条件的不能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已作为定点并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其协议期限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