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犬类管理办法
(已经2007年5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届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5月24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犬类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吉林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犬类饲养、经营等行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熏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饲养犬类备案及犬类登记卡的发放、监督检查工作;
(二)查处违法携犬行为;
(三)负责无主犬、弃养犬、禁养犬的处理及对狂犬的捕杀等工作;
(四)负责禁止、限制饲养犬类区域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临时禁止携犬进入区域的划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安部门下设的犬类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城管执法、市容、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饲养犬类: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教学、医疗、科研和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宿舍区;
(三)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六条 科研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大型物资仓库、演出团体、经营饲养犬类等单位确需饲养护卫犬、大型表演犬、用于经营的犬及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应当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必须圈养和拴养。
第七条 养犬人每户只允许饲养1只小型犬。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