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合外环境关系优化和调整总图布置,强化对噪声源的治理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加强对废乳化液、隔油池废油及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收运过程中的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到厂外无害化处理,必须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环保手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对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堆场,应采取防雨、防渗、防洪等防护措施。
(六)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强化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应急预案合理、有效。隔油池兼应急事故池的池容量应不小于500立方米,确保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及硼氟酸发生泄漏的情况下,不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氟硼酸在储运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伴生环境污染事故。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针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补充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项目运营对环境的安全。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八)项目建设应注意解决好的其它问题,结合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Cr 7.61吨/年、氨氮0.38吨/年、石油类0.21吨/年、烟尘0.34吨/年、二氧化硫 0.20吨/年,特征污染物苯0.30t/a、二甲苯0.14t/a。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省环保局报告。试运行时,必须向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否则,将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