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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
2.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请表
3.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报辅助材料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建设标准及相关指标解释
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10分)
(一) 区(县)政府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区(县)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分)
(二) 区(县)政府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中医药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员参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工作。(2分)
(三) 制定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纳入相应年度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分)
(四) 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的政策;区(县)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统筹考虑社区中医药服务,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等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投入。(2分)
(五) 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社区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使用其它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2分)
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适应中医药服务的要求(13分)
(六)区域内的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达标建设单位不少于2家。(3分)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注册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科),开设中医诊室,有条件的设置中药房。配备相应的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和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4分)
(八)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3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中医药服务。(4分)
(九)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2分)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中医药水平(25分)
(十) 建立鼓励大中型中医医疗机构有关在职及退休中医人员依法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兼职服务的制度。(3分)
(十一) 成立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的专家指导小组,通过培训、会诊等途径对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