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沪卫中医[2007]1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开展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报工作(以下称示范区),对符合标准的区(县)授予“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要求
(一)示范区的申报以各区(县)行政管辖区域为单位;
(二)申报示范区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区内具有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中医药服务网络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各项社区中医药服务,并具有中医药特色;
(三)申报示范区应符合《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的要求(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和名额
(一)由区(县)卫生局提出示范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2);
(二)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处负责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示范区申请,将委托上海市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研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评估(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三)2007年度计划选择3个区(县)作为“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截至日期:2007年7月31日;
(二)申报材料:根据文件要求填写书面申请材料一式10份,并附电子文本1份;
(三)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1001室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处
邮编:200040
联系人:
孙行军62897000-10012;电子邮件:sunxingjun@smhb.gov.cn
陆超娣62897000-10016;电子邮件:luchaodi@smh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