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通知的补充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6〕1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油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新疆油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
2005年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委下发了《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5]1262号,以下简称《通知》)。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定困难,按照国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说明如下:
一、新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用户的承受能力较弱,驻新疆各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要在国家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详见附表,下同),必须由供需双方充分协商,认真听取用户的意见,稳妥实施,供气企业不得单方面确定价格。
二、《通知》中有关“协议气价”规定,主要是针对低于国家规定的新疆各油田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的天然气价格。对于这部分天然气价格必须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以本地区现行的“协议气价”作为天然气出厂基准价,在此基础上,此次提价水平按不高于每千立方米50元确定。其它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新疆各油田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价或变相加收其他费用的违价行为,要按照《
价格法》从严查处。
四、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各分公司,将价格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表:
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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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田名称 │ 用气类别 │ 出厂基准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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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渝气田 │ 化肥用气 │ 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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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用气 │ 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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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燃气 │ 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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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庆油田 │ 化肥用气 │ 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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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用气 │ 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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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燃气 │ 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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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油田 │ 化肥用气 │ 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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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用气 │ 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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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燃气 │ 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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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各油田 │ 化肥用气 │ 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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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用气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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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燃气 │ 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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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油田 │ 化肥用气 │ 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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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用气 │ 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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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燃气 │ 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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