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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

  要积极推行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基层水管单位建立健全农业末级渠系管理组织,强化其成本约束机制,降低管理成本。因地制宜、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在组织和团结农民管理农业末级渠系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优势,使之真正成为农民切身利益的代表。

  加大农业末级渠系改造力度。各级政府要在努力增加对农业末级渠系改造的资金投入的同时,运用各种政策调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和末级渠系维护的长效机制,为顺利实施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创造有利的工程条件。

  三、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末级渠系水费计收管理

  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水价改革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以下的农业末级渠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户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彻底改变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的办法。

  规范水费计收,严格票据管理。水管单位、农业末级渠系经营者、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根据当地灌溉用水特点,明确水费计收程序和办法,不断提高水费计收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自治区将统一规定农业供用水合同规范文本。供水经营者在收取水费时要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无发票或不出具发票向农民收取水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建立健全水费使用管理制度,鼓励农民参与水价的管理和监督。水管单位和农业末级渠系经营者要制定具体的水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水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末级渠系水费要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加强农业未级渠系水价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完善社会监机制。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水量和水费计收情况的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查处乱收费、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农业末级渠系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水管单位和农业末级渠系经营者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便利方式,及时向农民用水户公示每个灌水轮次的水量、水价、水费收取等有关信息,年末必须将末级渠系维护费有关收支情况向用户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农户中聘请水价义务监督员,及时反映农业水价和水费计收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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