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
(新发改农价〔2006〕1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水利局,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局,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2004]36号)及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我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的水费支出,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区农业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价格总水平稳步提高,水管单位工程维修资金得到了基本保障,工程质量状况得到基本改善。但受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末级渠系缺乏必要的计量设施等原因,目前我区农业末级渠系(指国有水管单位供水工程以下的供水渠道和设施)水价管理相对薄弱,乱加价、乱收费和截留挪用水费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农业节水和农民增收,同时也挤占了正常的水价调整空间。我区农业用水平均亩灌溉定额740立方米,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90%以上,节水潜力巨大。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末级渠系水价形成机制,是深化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关键,是减轻农民不合理水费支出和促进农业节水的重要措施,对发展我区节水型农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就是要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和完善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农业末级渠系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结合近年我区推行供水“四到户”的工作成果,全面推行农业用水按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结算水价制度。农业末级渠系水价制定要把党和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明晰产权、清产核资、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核定末级渠系维护费和终端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