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意见
(冀农管发〔2007〕2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牧)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
为确保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1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6〕65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和优先从原在编在职在岗人员中竞聘上岗的原则,通过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二、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和政策措施
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要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技推广人员。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国办发〔2006〕40号和冀政办函〔2006〕65号文件要求,搞好企业性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移交后的有关人员的安置;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改革和“事转企”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要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的富余人员统筹考虑。在改革中要保证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及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落聘待岗富余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做好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