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部分的施工设计图;
(八)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图的审核意见;
(九)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
居民个人在国有土地上建设自用住宅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以及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图件、施工设计图以及规划设计要点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其中,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商业用房或者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临时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报送图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
(三)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位院落内的非经营性临时建筑,可以按照现状道路边线退让。
(四)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传达室,应当增加退让距离。
(五)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外侧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六)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住宅正面间距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控制,其最小值在旧区不得小于1.25,在新区不得小于1.30,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三)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并列布置时为相邻住宅)的最小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控制(单位:米):
┌────────────┬──────────┬──────────────────┐
│遮挡建筑 │ 被遮挡住宅 │ 布置形式 │
│ │ ├─────┬─────┬──────┤
│ │ │ 平行 │垂直 │并列 │
├────────────┼──────────┼─────┼─────┼──────┤
│低层住宅多层建筑 │ 低层、多层 │ 15 │ 15 │ 8 │
│ ├──────────┤ │ ├──────┤
│ │ 小高层 │ │ │ 15 │
│ ├──────────┼─────┼─────┤ │
│ │ 高层 │ 18 │ 18 │ │
├────────────┼──────────┼─────┼─────┼──────┤
│ 小高层住宅 │ 低层、多层、小高层 │ 25 │ 20 │ 15 │
│ ├──────────┤ ├─────┤ │
│ │ 高层 │ │ 25 │ │
├─────┬──────┼──────────┼─────┼─────┼──────┤
│ 高层建筑 │高度小于100 │ 低层、多层、小高层 │ 30 │ 20 │ 15 │
│ │ ├──────────┤ ├─────┼──────┤
│ │ │ 高层 │ │ 25 │ 18 │
│ ├──────┼──────────┼─────┼─────┼──────┤
│ │高度大于100 │ 低层、多层、小高层 │ 40 │ 25 │ 18 │
│ │ ├──────────┤ ├─────┼──────┤
│ │ │ 高层 │ │ 30 │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