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带★品目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实行协议供货。
带★★品目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不含30万元)实行协议维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在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要按规定编报月度政府采购清单。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工程类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外,其项目的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财政部、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是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事先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六)对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空气调节器等通用货物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对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装修、装饰、修缮等零星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协议维修制度。对属于协议维修范围的零星建设工程实行协议监理制度。
(七)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参照本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