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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排污者的排污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立标建档,并按市环保局的要求配备监测、计量装置,所有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并符合《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持证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安装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的信息系统联网,维护自动监控装置和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转。
  (一)全市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被列为我市水污染重点排放源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二)全市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为我市二氧化硫重点排放源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单台容量大于或等于14兆瓦(20蒸吨/小时)锅炉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在正常运行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校验的情况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市环保局对持证者进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环境监察部门对持有《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重点污染源的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污染物行为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得少于1次。现场监理结果应及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环境监测部门对持有《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重点污染源的排放污染物情况实施监督性环境监测。工业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废气及其中污染物监测每半年不少于1次。监督性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九条 《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的一季度,排污者向发证机关申报上一年度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包括排污申报表),申请本年度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者未在指定时间内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审的,所持有的《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从年审年度的6月1日起视为作废。
  第二十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环保局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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