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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全市总量控制指标内或原《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控制指标内;
  (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提交《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办表》(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者须提交原《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经核批获得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试运行前应向市环保局申领《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申请领取《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环保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同时收回《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证者应当建立环境治理台帐,记载排污许可证规定事项及执行情况、排污申报数据、环境监测数据、交纳排污费时间及数量、受到环保局处罚或奖励、实施清洁生产或污染物削减方案以及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情况。环境治理台帐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一)持证者因关闭、停产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到市环保局办理注销手续,交还所持有的《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二)持证者因转产、兼并等原因,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15日到市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变更登记手续和重新申请办理《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排污者增加其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原许可量10%,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原许可量20%的,视为重大变化。
  第十三条 排污者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新设立的排污者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市环保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分立后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数量之和不得大于分立前原排污者的排放数量;排污者合并后,排放污染物数量不得大于合并前原排污者的排放数量之和。
  第十四条 持证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治理台帐等有关资料。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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