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环保局根据芜湖市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确定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削减量。三县四区环保局(分局)根据市环保局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芜湖市排污许可证分为《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两种类型。排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排污者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七条 排污许可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部分行业特征污染物。
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的核定与发放
(一)排污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申领排污许可证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2、《生产及排污状况表》;
3、当年排污申报登记表;
4、排污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7、近期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8、被责令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者,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9、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环保验收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环保局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后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2日内不答复的,视为批准。
(一)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二)对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的排污者,或者经限期治理排放污染物仍然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不予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定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