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信访局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了维护信访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信访人行使表达意愿诉求的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塞道路交通,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有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机构工作人员予以教育、劝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不听劝阻的;
(二)在国家机前门前及其他场所举状纸、穿状衣、下跪喊冤,不听劝阻的;
(三)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以及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的;
(四)纠缠、谩骂、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在接待场所扰乱信访秩序或损毁公私财物的;
(六)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扬言实施自杀、自残、爆炸、杀人等极端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