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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报程序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报程序办法》的通知
(芜编办【2006】67号)


各区编委,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报程序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报程序,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芜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报程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芜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报程序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报程序,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设立事业单位以及变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均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申报设立的事业单位应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具有公益性社会职能和明确的职责任务;
  (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五)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六)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七)有固定的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第四条 申报设立、变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撤一建一原则。新设机构原则上实行撤一建一。
  (二)坚持内部调剂原则。编制配备和调整实行同类编制性质内部调剂。
  (三)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机构编制实行市、区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
  (四)坚持统一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行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申报。
  第五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由举办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报设立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供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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