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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意见(试行)

芜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意见(试行)
(2005年8月5日经芜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的服务与扶持,规范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认定、为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生产和经营规模上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

  二、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应注重提供服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不干涉企业的自主生产经营为前提。积极引导企业发挥较大作用,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通过建立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强化与农户的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三、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四、凡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意见。

  五、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的农副产品加工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的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市场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3、企业具备较强的带动能力:应与农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利益联结和保障机制,具备较强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应在2000户以上;市场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应在5000户以上。

  4、企业原则上应是县(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六、为鼓励和吸引非农资金投入,建立随时申报工作机制。凡个别固定资产投资在千万元以上、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创汇能力在50万美元以上等条件的招商引资涉农企业,可随时提出申报。

  七、申报和监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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