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零费制政策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
各部门,龙山街道办事处,建设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芜发〔2006〕12号)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芜政〔2006〕64号)文件精神,自觉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能。依据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发区和经济园区实行“零费制”相关事宜的规定》(财税费〔2006〕420号)要求,现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零费制”政策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享受“零费制”的对象、范围和执行起始期
进入开发区内的工业投资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即进入正式生产开工和研发工作启动之前所需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包括政府性基金)。
“零费制”政策自市政府芜政〔2006〕6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应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规划报建日期为界定日期,即2006年9月20日前报建的项目不执行“零费制”政策)。
二、落实“零费制”的工作机制
对进入开发区的,符合“零费制”的工业投资和科研开发项目,实行代理制,分别由外资一局、外资二局、经贸局、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和桥北工业区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部门)统一为企业和科研单位办理投资兴业阶段的收费缴纳、减免和相关手续。由综合服务局统一汇总上报市有关部门。财政局负责向招商部门下拔一定额度的垫付资金,并依据综合服务局的审核清单进行核销。具体操作程序是:
1、工业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开发区,属于中央、省级驻芜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开出缴款书后,由招商部门为其垫资缴纳。次月3日前,招商部门分别将填制的《芜湖市园区工业投资和科研开发项目上缴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单》一式四份,执收单位开具的收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明资料,经综合服务局审核后,财政局核销。财政局及时核销招商部门的垫付资金,并向招商部门补充垫付资金存额。
2、工业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开发区,属于市、开发区两级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招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填制《芜湖市园区工业投资和科研开发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登记单》一式四份,报送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办理免收手续。执收单位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在登记单上盖章确认,留第一联,其余各联由招商部门于次月3日前,报综合服务局统一汇总,并传递到相关部门和企业,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的备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