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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凤鸣湖风景区环境保护和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和设施,对已建成的应按景区环境保护要求拆除或修整。

  第十九条 在风景区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植被、水体,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在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风景区内的林木;确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安全需要砍伐的,必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大规模改变地貌、破坏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风景区水体设置污水排放口,禁止向风景区内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风景区内水体清洗含有污染质的容器、包装袋或农药、喷洒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风景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凡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垃圾都不得在风景区水体岸坡堆放。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向水体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设,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损毁景物、林木植被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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