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区资源的措施;
(五)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及公用、服务等其他设施;
(六)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九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必须包括风景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禁止规划建设村庄。现在风景区的村庄,根据集镇规划和中心村规划,逐步迁移。
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规划未批准前,不得兴建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其规模与选址必须通过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经管委会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风景区规划和用地性质,不得侵占风景区土地。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所有建筑物的布局、设计以及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做为第二款风景区保护区内的土地作为公共绿地。保护区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已存在的建筑物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风景区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实需要对规划作重大修改或需要新建重大工程项目时,必须经过管委会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风景区环境质量必须符合环境功能要求。达到环境质量标准。风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新建项目必须依据该区域的环境规划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风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