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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凤鸣湖风景区环境保护和规划管理办法

芜湖市凤鸣湖风景区环境保护和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凤鸣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的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区范围包括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作为第二款风景区保护区指风景区现有水域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作为第三款风景区规划控制区指银湖南路、延安北路、凤鸣湖东路以及芜宁路部分路段围合成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和规划管理。市规划局作为管委会办事机构,在管委会领导下,主持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鸠江区、建委、计委、环保、规划、土地、旅游、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区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远期和近期,整体和局部的关系;
  (二)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三)风景区的建设规划和开发程度、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科学评价风景区资源的特色和价值,突出风景区的特色。

  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风景区的性质;
  (二)划定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三)划分景区和其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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