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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及其标兵,由市文明委审议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匾。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各级文明单位分别受市、县(区)文明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市容、企业信用等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动态否决制。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文明单位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创建规划,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各类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记录等。

  第十五条 加强文明单位的社会监督。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主动听取、收集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搬迁新址,均应及时向命名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文明单位变更情况登记表》备案,否则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并入其它单位的,其文明单位称号终止。其它单位并入文明单位后,以原文明单位为主体的,可继续保留称号,但需按程序报市文明委或县(区)文明委审核备案。文明单位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其称号不予保留,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情况与政绩考核和市级有关荣誉评选工作挂钩。凡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可在以下评选中优先推荐:

  (一)市级综合性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市级先进党组织的评选;

  (三)市级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含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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