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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一)生产经营业绩好。企业上规模、上档次,重视科技创新,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企业信誉好。坚持文明生产、守法经营,企业信用达到同行业较高水准,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合同,守信用,未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商)品。

  (三)员工素质好。弘扬企业精神,强化员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市民教育,重视人才培养和岗位培训,企业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四)综合治理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地方性法规,依法纳税,严格执行社会保障有关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内部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计划外生育。

  (五)创建效果好。认真开展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重视环境保护,企业内部绿化、净化、美化水平较高,企业容貌整洁优美,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驻芜企事业单位、部队独立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命名至经济独立核算或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单位。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含文明单位标兵),市级文明单位(含含文明单位标兵).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好中选优、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日常考察与统一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执法监督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申报制。市级文明单位及其标兵,原则上两年一届。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均需要重新申报。新申报的单位,应于评选当年年初向文明委提出申请报告,由市文明委根据条件确定受检对象。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实行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市文明委对申报参评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受检单位分别采取委托各县(区)文明委普查和市文明委直接抽查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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