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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进一点规范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性的荣誉称号。社会各方面都应当关心和扶持文明单位的成长,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珍惜荣誉,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文明委的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条件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争创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好。领导班子成员团结进取,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创建责任制,争创文明单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奖惩。

  (二)工作业绩好。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业务工作水平位居同行业前列。

  (三)思想文化建设好。强化员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市民教育,积极开展职工文化教育、科学普及、读书自学活动,群众性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四)行业风气好。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服务规范标准,服务态度热忱,服务技能熟练,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群众满意。

  (五)综合治理好。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重视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等项工作,绿化、净化、美化水平较高,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聚众赌博、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

  (六)创建效果好。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和“公仆杯”竞赛等活动,认真开展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活动。

  第五条 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争创文明单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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