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秩序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申报行为。开发企业应按照《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
二、实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网上申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为增加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杜绝一房多售现象,实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网上申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www.ccfdw.com)上即时公布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及楼盘详细信息。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按网上备案程序进行备案。购房人可查询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以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大商品房销(预)售动态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销(预)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政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