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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应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同时,也可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5.编制分开。原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双重登记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注销事业单位登记或社团登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编制分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销社团登记。
  (三)脱钩要求。
  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和监事以上人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的章程根据《杭州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杭州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另发),并按照《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完善,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三、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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