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民政局关于《杭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杭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
脱钩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分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用一年时间,完成全市各级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将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范围和内容
(一)脱钩范围。
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按照本意见进行脱钩: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2.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3.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二)脱钩内容。
1.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移交工作。行业协会录用新的专职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分设,悬挂牌匾。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在审计的基础上,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原由行政机关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