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民优〔2007〕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假肢康复中心:
为规范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用具的配置管理,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规范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省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残疾抚恤金,符合规定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规定的残疾军人,可由省民政厅统一免费安装配置。
二、省民政厅指定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及其分部负责安装配置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
三、安装配置的器械用具主要有:(1)手动代步三轮车、手推轮椅车;(2)假肢;(3)矫形器(鞋);(4)整容器具(假眼等);(5)视听辅助器具(眼镜、助听器);(6)其它辅助器具(拐杖、腰围、颈托等)。
四、辅助器具的配置,应坚持既方便生产生活,又经济适用的原则。其配置标准按现行工伤规定(或省厅审定)的标准实施,不得超标准安装。下肢假肢和轮椅使用年限为3年,上肢假肢和代步三轮车使用年限为5年,装饰性假手为8年,整容器械原则上为一次性配制。配置使用期内的,原则上只作维修处理。
五、残疾军人应按其残疾部位和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免费安装配置相应的假肢和辅助器具。不属残疾部位,或不符合配置要求的,不予免费配置。
六、凡需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的,由残疾军人本人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所在地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残疾军人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1),附上残疾军人登记表复印件,报省厅优抚处。经省厅批准后,凭批准通知到省假肢康复中心(含分设机构)进行配置,所需安装配置费由省厅负责。未经省厅批准的,费用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