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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药品招标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药品招标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在全区开展了几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遏制医药购销不正之风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有关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合同采购数量与上年度实际采购数量要基本一致。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问题。具体标准可由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确定。收取的保证金在定标之日起7日内退还未中标企业。

  中标企业签订能够明确销售数量合同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中标合同金额,按规定办法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从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实行多退少补,5日内结清;不能明确中标合同数量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终确定和结算,应以中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确认成交数量的当日起,按双方确认的采购数量计算采购总金额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实行多退少补,5日内结清。

  三、《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4〕2122号)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基数计算办法的表述与附表有差别,为减轻中标企业负担,经研究,附表应服从正文第九条之规定,即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列对应费率标准计算收取。例如:某企业参加投标,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收费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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