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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6]3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兵团发展改革委,中油新疆销售分公司、中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油乌鲁木齐、独山子、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新疆兵团石油有限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中石化驻疆各单位:

  国家此次调整成品油价格考虑对部分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同时出台了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我区财政部门正在抓紧落实之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由4705元/吨调整为4955元/吨;0号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由4230元/吨调整为4380元/吨;非标准品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执行。

  二、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我区是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零售价格仍由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在国家规定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

  三、建议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90号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格保持0.83:1或更低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放开化肥用重油价格。

  四、以上价格从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五、石油、石化在疆的各级销售部门必须及时将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和调整后的液化气出厂价格向我委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成品油和液化气的违价行为,按照《价格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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