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培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农培办(2007)7号、杭财农(2007)322号)
各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农办(农业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4〕201号)文件精神和《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委〔2006〕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制定的《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扶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农培办〔2005〕4号、杭财农〔2005〕415号)废止。
2007年5月25日
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民素质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培训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4〕20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56号)和《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委〔2006〕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农民素质培训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各级政府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运用现代农业技能的能力,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后备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技能和务工农民的岗位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稳定就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培训工程资金的筹资渠道主要是各级政府、企业和各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均应根据当地农民素质培训实际,设立培训工程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由培训工程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专项资金要直接用于农民素质培训。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分定额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和市级培训补助资金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