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发改收费〔2006〕492号)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筑材料检测行业改制后是否继续执行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乌发改价检[2006]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现行收费标准按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新计价费[2002]897号)文件执行。根据国家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此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因此,事业单位经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后,不需再办理《收费许可证》,但仍然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进行收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