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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
(新发改收费〔2006〕525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新价非字〔1998〕38号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新质技监特〔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5〕1136号)中没有包含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因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38号)第十三大类收费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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