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苏人通〔2007〕43号)
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全省人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发挥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苏人通〔1998〕101号),现将2007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师评聘工种范围
2007年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包括:技术监督、服务、机械电子、建设、交通、广电、地质测绘、水利、农林、文化、海洋与渔业、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民政等19个行业41个工种(见附件一)。
二、技师评聘对象
凡在评聘工种范围内岗位上工作,2005年底前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高级工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技师评聘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苏人通[1998]101号文件规定,且在评聘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二)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种奖励放宽条件限使用一次)。
1.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在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2.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人事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考试合格者。
3.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的工勤人员,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
(三)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下发前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如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经单位推荐,在同类人员中优先申报。
(四)为了进一步提高技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所有申报技师人员必须经过继续教育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凡196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技术工人申报技师,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或相同专业大专)毕业证书或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五)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高级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参加同级转换工种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考评。
四、技师评聘申报计划(见附件二)
五、技师申报选拔考核评审办法及程序
技师评聘申报及选拔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择优推荐,公开、平等、竞争办法,符合技师评聘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件三),并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评审表》(见附件四)一式2份(复印件无效),本单位对其材料初审并将初选人员推荐至各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材料报市人事局工考办。省级机关各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直接报送省工考办。省工考办统一命题,分别由省、市工考办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的选拔考试,择优确定培训考核人员。对个别业务技术精湛、工作实绩突出、年龄55岁以上的老同志,根据行业、部门之间的特殊情况,采取选拔成绩与个人业绩相结合、综合考核与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省工考办组织对选拔出来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按规定组织行业考评委对其综合评审。评审结束后,由省人事厅下发资格通知,并颁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取得技师资格的技术工人,经与用人单位办理聘任手续的下月起,按有关规定兑现工资。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汽车指导驾驶技师、收费审核技师、图书资料、质量检验、计量检定等工种技师的特殊性,对这部分人员申报条件单独列出(附件五)。同时,对技术含量高的特殊行业,或确因人数较少不能形成竞争选拔的特殊工种,经各市工考部门考核后,可直接推荐。省工考办将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其综合评审确认资格。
六、培训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