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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6〕55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昌州计价费[2005]5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促进我区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与马来西亚史丹福学院共同合作办学。由于2005年秋季是第一次在新疆招生,采用1+2模式,按照《通知》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可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原则。经研究,暂核定联合举办的普通高职大专班学费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住宿费按现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上述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从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止。此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时,学校对联合举办的普通高职大专班的收支情况要进行单独核算,试行期满后将根据实际发生成本重新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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