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价格监测力度,建立煤炭价格应急机制。各地要继续做好对煤炭价格的监测工作。特别是从外地区调入煤炭的喀什、博尔塔拉、阿勒泰等地州,要及时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掌握煤炭企业的经营现状,科学合理地提出煤价调控的措施建议。当某一地区或某一区域市场煤炭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要按照《
价格法》有关规定,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限价干预措施。
四、做好煤电(热)价格联动工作。各地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发电和供热用煤价格变化情况,当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见附件)及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煤电(热)价格联动的相关工作,确保煤炭生产和用煤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检和煤炭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囤积居奇、占有资源不开发不生产、操纵市场、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一:《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附件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
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2004)47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