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6〕9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
我区煤炭资源丰富,占全国预测储量的40.5%。2005年全区煤炭生产达到3942万吨,消费量3860万吨,2006年全区煤炭生产预计达到4300万吨,总体讲我区煤炭供需总量平衡,供略大于求,煤炭价格多年来也相对稳定。但近期,部分地州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自4月15日取消煤炭价格临时限价干预措施后,煤炭生产企业相继提高了煤炭价格,个别地区涨幅达到了40%左右,这种涨幅与新疆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不协调的,也超出了居民和用煤企业的承受能力。最近王乐泉书记听取我委煤电价格联动汇报时指出:新疆煤炭资源丰富,企业不能只占资源不开发,发展改革委管价格的,要把煤炭价格控制住。为贯彻落实王乐泉书记的指示精神,加大对煤炭价格的管理力度,疏导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煤炭供应。煤炭价格的涨与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情况,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炭生产、经营、储备、价格等全过程调控力度。要加大煤炭淡季的储备量,促进煤炭均衡生产。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做好监测预测,防止人为串通、联盟等非市场因素制造供需矛盾,擅自涨价;对只占资源不开发的行为要坚决纠正,该收回的要收回开采权,出现垄断现象要坚决打击。煤炭生产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不能借检修维修等名义随意停产减产,要确保煤炭正常生产和供应。
二、加强煤炭价格管理。电煤价格要坚持在政府监控和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2005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明确提出在政府监控条件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总的原则以保持电煤价格总体稳定为前提。按照国家对煤价管理的统一部署,我区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煤炭供需双方应当树立全局观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坚持互谅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煤价水平,有序地推进煤价的市场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居民生活用煤价格的监管力度,防止煤炭价格过快上涨对人民生活造成影响或形成不稳定因素,确保煤炭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