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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国电集团新疆联络处,国投新疆风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乌鲁木齐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0.235元/千瓦时(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加价0.015元/千瓦时。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制定2005年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国电天风发电公司、国投新疆风电公司2005年新投产风电机组上网电量均为7410万千瓦时,上网标杆电价0.47元/千瓦时;国电吉林台一级水电站上网电量93089万千瓦时,上网电价0.324元/千瓦时。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乌鲁木齐电网提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8分/千瓦时,提取范围为乌鲁木齐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全部售电量。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乌鲁木齐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全部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0.1分/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新疆电力公司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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