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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二)遵纪守法,了解并遵守《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医疗、兽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所在地居住证,并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同意,单位所属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四)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色盲症。
  第五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条件:
  (一)人员要求: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兽医人员;在县城以上城市(城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二名以上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兽医人员。
  (二)设施要求: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有一定的诊疗场所、药品柜、冰箱、药箱和其他最基本的诊疗器械。在县城以上城市(城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有固定的、离开居民区、幼儿园、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地、饲养场、水源50米以外的诊疗场所,配备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独立的门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配有药品柜、冰箱、药箱、显微镜和其他最基本的诊疗器械。
  (三)有与诊疗服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必须履行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程序: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由所在地市或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
  (二)要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事先向所在地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核发登记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完成对当事人从事诊疗活动条件的审核工作,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的要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核发登记表》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及其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年度验审合格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继续有效。《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满,按审批发放程序重新申请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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