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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影响较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直接受理。
  (三)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四)对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省以下(不含省)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五)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六)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的投诉,可以受理。
  (二)尚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四)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者申诉的程序解决。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政府法制机构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电话、走访等投诉,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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