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粤府法〔2000〕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我办拟订了有关的法律文书格式,一并印发,请参照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年十二 月十五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及时处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适用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本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
《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督察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五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