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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按照《规定》的精神,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对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属于《规定》管理的范畴。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内部管理规范,包括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不适用《规定》,但不得夹带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和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制定的,应当以依法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
  关于统一审查制度。根据《规定》的要求,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征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不得发布。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事前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保证法制机构的人员力量。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完成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
  关于统一发布制度。按照《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以公函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省政府法制机构),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设立专门的栏目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省政府及其部门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省的做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决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发布的原则。
  三、要以《规定》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切实提高我省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贯彻实施《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和统一发布制度,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把《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制度后,政府规范性文件仍实行备案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认真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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