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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府法〔2005〕34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政府立法中遇到的问题,现就规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办是省政府具体负责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专门机构。各部门在起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协调相关部门的意见,但不宜将我办作为被征求意见单位。各部门在起草、协调过程中征求我办意见的,我办原则上不予受理,并退回来文单位。但有关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我办意见时,我办可予以指导。
  二、各部门送审法规、规章草案,应正式上报省人民政府,不能直接报送我办;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则应直接报送我办。
  三、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凡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在正式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之前必须先报送我办审核或征求我办意见;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必须按办文规则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作协调后再报我办审核。
  四、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由部门自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仍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按《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在正式上报省政府之前先送我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以公函形式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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