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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法明电[200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38号)要求,结合今年3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在天津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有关精神,我办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根据省府办公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便于联系,请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4月底前报送我办(联系人:黄涛涛,联系电话:020-83132292,传真:020-83132282)。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

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38号),结合2007年3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天津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及分工
  我省清理工作的重点是本省地方政府规章。其中,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承办,各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分别由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承办。同时,各较大的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还应对省政府规章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07年7月底前报送省法制办。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集中力量,对本部门牵头实施或配合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经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一把手”签发并于2007年7月底前集中报送省法制办。
  根据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还要协助做好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属于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请逐件研究,提出应当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亦可提出相应建议和理由。各较大的市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理建议,由各较大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于2007年6月10日前直接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其他地级市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理建议,由本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地级市的清理建议,请于2007年5月20日前集中报送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汇总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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