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排污费收缴工作违规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6]13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排污费收缴工作违规问题的通报》(环发[2006]1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进一步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公告制度,并将排污费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以及截留、挪用排污费等违规违纪现象。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减免缓缴排污费的申请务必做到认真核查、依法审批。各地涉及排污费减免缓的决定和批文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三、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的稽查力度,依法纠正排污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并按照《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清理和解决本地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请在2007年3月1日前将本辖区的清理结果报告我局。
联系人:薛晞 李德俊 毕德
传 真:028-86112549
电 话:028-86112549 86159053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排污费收缴工作违规问题的通报》(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