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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6〕10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

  保安服务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安服务企业的增多,我区现行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维护保安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保安服务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我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保安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我委备案。

  二、保安服务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保安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另行为保安服务人员购买保险金,配备相应的保安服装等用品,以保证保安服务人员队伍的稳定。

  三、保安服务收费标准:

  (一)人力保安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月;

  (二)保安金融押运收费每网点地州所在城市最高不得超过7万元/年;地级城市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年;

  (三)保安技术防范(报警系统、监控系统)收费按市场情况由双方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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