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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伊犁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伊犁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6〕10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伊州计价费〔2006〕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新发改收费〔2006〕133号文中所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是指政府投资、教职员工由财政统发工资并由国家拨生均公用经费的学校。

  二、有关涉及新财教〔2006〕6号文件的问题请你委按程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

  三、国家有关部委在2003年就以财综字〔2003〕89号文件,明确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项目,因此,对于免收学杂费的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能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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